日期:2025-09-15 09:45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文单位: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国家医学中心一期建设项目节能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怀柔科学城东区地块。该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国家口腔医学中心临床诊疗中心部分内容,即研发攻关中心、医学研究转化中心、医学人才培养中心、国际医学交流合作中心、公共卫生中心以及中西医协同创新中心的相关业务用房及配套建设附属用房。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耗控制在3569吨标准煤以内。
三、你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应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T687—2024)及《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等相关设计、评价标准,主要通用用能设备选用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或国家及本市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中的产品。
四、你单位应落实节能报告中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项目在屋顶安装1800千瓦的光伏发电系统,年光伏发电量182.62万千瓦时。项目主要采用地源热泵系统进行供热,供热装机功率满足60%可再生能源占比要求。
五、你单位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等项目全过程,应严格落实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于2029年1月建设完成。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应对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上传至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统。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