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景山区北辛安棚户区改造B+区土地开发项目1608-667、646、703、670、711、695地块用地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京发改(能评)〔2024〕29号
日期:2024-12-11 09:36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文单位:北京鑫安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鑫安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石景山区北辛安棚户区改造B 区土地开发项目1608-667、646、703、670、711、695地块用地项目节能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耗控制在6303吨标准煤以内。
三、你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相关设计、评价标准。主要用能设备选用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或国家及本市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中的产品。该项目在建筑屋面安装容量883千瓦的光伏发电系统,年光伏发电量102万千瓦时。项目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年设计供热量294吉焦。
四、你单位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等项目全过程,应严格落实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预计建成时间为2027年6月。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应对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上传至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统。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