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美术馆工程的节能审查意见
京发改(能评)〔2024〕7号
日期:2024-02-20 10:17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文单位:中国美术馆
中国美术馆:
你单位报送的《国家美术馆工程节能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展厅、办公、展品库房等。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耗控制在1753吨标准煤以内。
三、你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应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 825)、《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等相关设计、评价标准,主要用能设备选用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或国家及本市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中的产品。项目在屋顶安装容量990千瓦的光伏发电系统,年光伏发电量111万千瓦时。项目采用地源热泵提供部分冬季采暖热源和夏季空调冷源。
四、你单位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等项目全过程,应严格落实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预计建成时间为2029年8月。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应对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上传至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统。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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