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2-20 14:51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文单位:北京隆福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隆福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丰台区卢沟桥乡郭庄子、小屯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重新核准的请示》(隆福恒基文〔2021〕002号)收悉。根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卢沟桥乡郭庄子、小屯村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丰政函〔2017〕619号)、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乡村建设规划条件》(2017规[丰]乡条字0006号)、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丰台分局《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021规自[丰]乡临建字0001号)等相关文件,经研究,同意北京隆福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建设丰台区卢沟桥乡郭庄子、小屯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现就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建设地点:丰台区卢沟桥乡。具体用地范围由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二、规划用地:规划总用地面积46333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用地40094平方米,同步实施整理规划道路用地6239平方米。具体规划用地指标由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核定。
三、规划建设规模及内容:建筑控制规模为 79007 平方米(不含地下面积),建设内容为集体租赁住房及配套。具体建设规模指标由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核定。
四、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总投资估算为 55570 万元。所需资金全部由北京隆福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筹措解决。
五、本项目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只能用于租赁,不得对外销售、不得转租。丰台区政府应加大对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六、项目招投标工作依据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开展。
七、本批复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或未取得延期批复的,逾期自动失效。
请据此办理有关手续。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