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延续海绵城市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决定
京发改(能评)〔2021〕10号
日期:2021-04-23 09:53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文单位:北京泰宁科创雨水利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泰宁科创雨水利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项目延期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令第44号),《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的有关规定,《关于海绵城市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京发改[能评]〔2019〕11号)批复用能方案的外部用能约束条件已经发生变化,部分标准已失效,我委决定不予延续《关于海绵城市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京发改[能评]〔2019〕11号)。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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