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6-01 11:34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文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石景山区广宁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核准的请示》(石住保〔2020〕8号)收悉。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石景山分局关于申报石景山区广宁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初审意见的函》(京规自[石]初审函〔2020〕0001号)、《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石景山分局关于申请办理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意见与用地意见的复函》(京规自石函〔2020〕5号)等相关文件,经研究,同意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组织实施石景山区广宁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现就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建设地点:石景山区广宁村。具体用地范围由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二、规划用地:规划总用地面积242700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用地186800平方米,代征道路用地33800平方米,代征绿化用地22100平方米。具体规划用地指标由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核定。
三、规划建设规模及内容:建筑控制规模为355800平方米(不含地下面积),建设内容为住宅及配套、办公、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公交首末站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具体建设规模指标由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核定。
四、工作内容:进行征收工作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性用地达到入市交易条件后入市交易。
五、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总投资估算为824983万元,所需资金全部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筹措解决。
六、本批复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1份,请项目单位据此依法开展招标工作。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招标方案的,应当报市发展改革委重新核准。
七、请据此进一步向规划部门落实规划建设方案。该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请按有关规定单独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八、本批复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取得拆迁许可文件的,项目立项批复继续有效。
请据此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
项目名称:石景山区广宁村棚户区改造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名称: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采购细项 |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 招标组织形式 (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 不采用 招标形式 | 备 注 | |
勘察 | 初勘 | √ | 单项合同估算金额低于依法必须招标标准 | ||
详勘 | √ | ||||
设计 | 方案设计 | 公开招标 | 委托招标 | ||
施工图设计 | 公开招标 | 委托招标 | |||
施工 |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 公开招标 | 委托招标 | ||
监理 | 工程监理 | 公开招标 | 委托招标 | ||
设备 | 市政管线等 | 公开招标 | 委托招标 | 含在施工招标中 | |
重要材料 | 混凝土 | 公开招标 | 委托招标 | ||
其他 | 拆迁评估 | 公开招标 | 委托招标 | ||
拆迁服务 | 公开招标 | 委托招标 | |||
拆迁清运 | 公开招标 | 委托招标 | |||
核准意见说明: | |||||
注意事项:
1、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2、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ggzyfw.beijing.gov.cn)上全过程公开。
3、招标方案核准意见在本项目实施全过程有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的,应当报我委重新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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