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丰台区卢沟桥乡张仪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核准的批复
京发改(核)[2018]455号
日期:2018-12-04 16:14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文单位:丰台区发展改革委
丰台区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丰台区卢沟桥乡张仪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核准的请示》(京丰台发改[核]〔2018〕108号)收悉。根据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乡村建设规划条件(一般建设工程)》(2017规[丰]乡条字0003号)、《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市规划国土丰预〔2017〕44号)等相关文件,经研究,同意北京亿丰通达投资管理公司建设丰台区卢沟桥乡张仪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现就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建设地点:丰台区卢沟桥乡。具体用地范围由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二、规划用地:规划总用地面积72469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用地63779平方米,同步实施整理规划道路用地8690平方米。具体规划用地指标由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核定。
三、规划建设规模及内容:建筑控制规模为 126521 平方米(不含地下面积),建设内容为集体租赁住房及配套。具体建设规模指标由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核定。
四、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总投资估算为 80788 万元,所需资金全部由北京亿丰通达投资管理公司筹措解决。
五、本项目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只能用于租赁,不得对外销售、不得转租。丰台区政府应加大对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六、本批复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或未取得延期批复的,逾期自动失效。
请据此办理有关手续。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