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山区窦店镇下坡店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核准的批复
京发改(核)[2018]356号
日期:2018-09-13 16:39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文单位:房山区发展改革委
房山区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报送房山区窦店镇下坡店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核准的请示》(京房山发改[核]〔2018〕91号)收悉。根据《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乡村建设规划条件(一般建设工程)》(2017规〔房〕乡条字0016号)、《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市规划国土房预〔2017〕52号)等相关文件,经研究,同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下坡店村经济合作社建设房山区窦店镇下坡店村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现就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建设地点:房山区窦店镇下坡店村。具体用地范围由规划国土管理部门确定。
二、规划用地:规划总用地面积23639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用地20235平方米,同步实施整理规划道路用地3404平方米。具体规划用地指标由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核定。
三、建设规模及内容:建筑控制规模为 40470 平方米(不含地下面积),建设内容为集体租赁住房及配套。具体建设规模指标由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核定。
四、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总投资估算为 20098 万元,所需资金全部由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下坡店村经济合作社筹措解决。
五、本项目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只能用于租赁,不得对外销售、不得转租。房山区政府应加大对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六、本批复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或未取得延期批复的,逾期自动失效。
请据此办理有关手续。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