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2-13 18:30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兴区发展改革委:
你单位《关于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生物医药基地DX00-0502-0013地块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国有建设用土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请示》(京大兴发改[能评]〔2016〕1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生物医药基地DX00-0502-0013地块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国有建设用土项目主要功能为商业、办公及地下车库等,总建筑面积为198630平方米。经审查,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专篇,具体意见如下:
一、项目年能耗控制在2501吨标准煤以内,二氧化碳年排放总量控制在9793吨以内。
二、项目单位在落实节能专篇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工作:
1.优化用能方案。控制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窗墙比、体形系数等热工性能指标;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有效利用中水、加强用水计量;车库设置与排风系统联动的一氧化碳监测装置。项目单位应在设计、施工等阶段组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
2.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选用达到国家I级能效标准或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及北京市“节能低碳技术产品”推广目录中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空调机组、变压器、风机、水泵、电梯等主要用能设备的重要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专篇,并据此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四、本审查意见与项目节能专篇一体方为有效文件,有效期2年,2年内取得项目批复,本审查意见的有效期顺延并与项目批(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一致。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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