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26-11-02
- [成文日期] 2026-11-02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26〕1771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26-11-03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节能报告编制单位、节能评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和《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京发改规〔2026〕6号),进一步完善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和节能评审工作,帮助项目单位高效开展节能审查工作,提高节能审查工作质效,我委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现予以印发,供有关单位开展工作时参照使用。
本《工作指南》为试行版本,所引用的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适用其最新版本;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委将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标准规范调整以及工作实践情况适时更新《工作指南》。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咨询电话:55590323)。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1月2日
(联系人:资环处 朱广慧;联系电话:55590525 节能环保中心 王圣典;联系电话:55590323)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工作指南(试行)
一、节能报告编制单位工作责任
节能报告编制单位在报告编制及评审过程中,应落实以下内容:
(一)严格按照节能降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指南和标准规范,据实编制节能报告,确保报告内容专业、真实、完整并具有可操作性。
(二)根据项目类型、所属行业及专业领域,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节能报告编制以及修改工作。
(三)根据节能评审有关要求,及时调整和完善项目设计方案及相关佐证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节能报告的修改和完善。
(四)对节能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捏造、遗漏相关数据,并加强数据校对复核,避免出现计算错误。
二、节能报告编制方法
节能报告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技术规范》(DB11/T 974)编制,并结合项目实际执行适用的行业、建筑、产品能耗限额、用能设备能效、能源计量和碳排放核算等现行标准规范。
根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用能特点,可分别参照本指南附件1至附件4的建筑类、工业类、基础设施类和数据中心类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模板。兼具多种功能的项目,应以主要建设内容对应的模板为基础,补充其他类型项目的相关内容。能源消费测算所需折标煤系数参照附件5。
编制模板为通用参考框架,编制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对章节、表格和分析内容作必要调整,保证编制范围与项目立项投资建设范围一致,基础数据和佐证材料真实可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更新后,按最新要求执行。
三、节能评审机构工作责任
节能评审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在评审工作中落实以下内容:
(一)独立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不得向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期间不得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编制单位委托的项目相关论证咨询等活动;评审机构如已参与某一项目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节能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编制等,不得承担该项目节能报告评审工作;
(二)根据项目节能报告,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总量、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节能降碳措施、对所在地节能降碳目标影响等方面进行科学系统评价,规范使用评价指标,统一评审标准和尺度;
(三)严格遵循工作程序,接受节能审查机关委托后,及时启动相关工作,与节能审查机关、评审专家、建设单位就项目情况保持充分沟通,及时督促提醒建设单位修改节能报告并做好记录,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节能评审;
(四)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应根据项目类型、所属行业及专业领域,选择专家(原则上不少于5名)组建专家组;
(五)评审机构及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对尚未公开以及不适宜公开的项目节能报告有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四、节能评审重点内容
节能评审机构应以节能报告及相关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和佐证材料为基础,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评审: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节能降碳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指南、政策制度和工作管理要求;
(二)项目主要产品能效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要求,主要设备能效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要求;国家规定的重点领域主要产品设计能效与标杆水平、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与先进水平的比较;
(三)项目节能降碳措施是否有力有效、合理可行,能源管理体系是否完备;
(四)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数据核算及分析论证是否客观精准、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五)对于碳排放评价,重点评价项目是否影响所在区碳排放形势、是否影响所在区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单位产品和产值以及单位面积碳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是否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挖掘降碳潜力等。
五、评审标准
项目评审应执行现行有效的强制性节能降碳标准,并结合项目类型和建设内容合理采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性技术要求。
(一)民用建筑项目能耗和碳排放强度
民用建筑项目单位面积能耗的计算范围、计算方法和指标值,参照《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审能耗指标》(DB11/T 2248)进行评审;单位面积碳排放的计算范围、计算方法和指标值,参照《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碳排放强度要求》(DB11/T 2571)进行评审。
(二)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项目主要产品应符合适用的强制性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要求,鼓励达到推荐性标准中的先进值。本市节能审查中常用的部分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指标详见附件6。
(三)主要用能设备能效等级
项目主要用能设备应符合适用的强制性能效标准要求,不得选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鼓励优先选用能效1级或者达到能效先进水平的产品设备;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者相关标准另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本市节能审查中常用的部分主要用能设备能效等级指标详见附件7。
附件:1.建筑类项目节能报告参考模板
2.工业类项目节能报告参考模板
3.基础设施类项目节能报告参考模板
4.数据中心类项目节能报告参考模板
5.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6.常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指标
7.部分主要用能设备能效等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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