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水资源
- [发文机构] 北京市支援合作办公室
- [实施日期] 2022-01-14
- [成文日期] 2022-01-10
- [发文字号] 京援合办〔2022〕1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22-04-08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务院关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3〕4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推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的通知》(发改振兴〔2021〕924号)要求,根据《北京市支援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南水北调对口协作资金(以下简称“对口协作资金”),是指北京市安排的用于河南、湖北两省对口协作地区落实国家关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任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以下简称“对口协作项目”)是指使用北京市对口协作资金,经北京市支援合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同意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
第四条 对口协作项目采用“交支票”(即北京出资、当地实施)管理方式。管理主体为河南、湖北两省发展改革委及对口协作地区政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对口协作项目实行项目储备管理方式,年度项目计划优先从储备项目中选择确定,储备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定期调整。
第六条 对口协作项目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紧紧围绕“保水质、强民生、促转型”工作主线,向汇水区、向基层倾斜。坚持公共属性,支持公共领域、民生领域的非经营性项目;坚持示范效应,支持有特色、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七条 每年12月,河南、湖北两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对口协作资金规模提出下一年度拟实施的项目计划。北京市支援合作办研究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向河南、湖北两省发展改革委反馈项目计划意见,由河南、湖北两省发展改革委分别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第八条 年度项目计划一经批准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因故确需调整的,须经河南、湖北两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并报北京市支援合作办备案。当年无特殊原因未实施的项目,项目终止,资金收回按结余资金处理。
第九条 对口协作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做好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效益。每年12月,河南、湖北两省发展改革委向北京市支援合作办报送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河南、湖北两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对口协作县(市、区)项目实施质量和绩效等因素,制定对口协作资金分配计划。通过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使用协作资金,需制定完善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将对口协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按相关程序拨付至河南、湖北两省财政厅。两省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绩效等,要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规定。未列入年度项目计划或未经审定的项目,不得使用对口协作资金。对口协作项目结余资金要继续用于对口协作项目。
第四章 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对口协作项目实行年度审计制度。每年上半年由对口协作地区地市级政府审计部门对上一年度对口协作项目开展审计。河南、湖北两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将审计情况报送北京市支援合作办备案。
第十四条 北京市支援合作办、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在项目和资金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北京市、对口协作地区有关规定的,严格按相应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河南、湖北两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工作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对口协作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应与本办法有效衔接。
第十七条 结对区、挂职干部团队应加强与对口协作地区沟通联系,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积极配合,督促推动项目计划制定、项目实施与管理、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支援合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京援合办发〔2018〕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