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4-08 来源:北京市支援合作办公室
一、修订背景
按照《国务院关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3〕4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推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的通知》(发改振兴〔2021〕924号)文件要求,为高质量推进新时期南水北调对口协作工作,完善项目管理机制,根据《北京市支援合作项目管理办法》,我办会同河南、湖北两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工作实际,对《北京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京援合办发〔2018〕22号)进行调整修订,制定了该办法。
二、修订重点
一是对项目计划申报要求进行了细化。采取项目储备库管理,年度项目计划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选取;细化项目安排原则,对口协作资金的使用向汇水区、水源区倾斜;突出公共属性,重点支持公共领域、民生领域的非经营性项目;坚持示范效应,支持有特色、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二是增加了资金分配激励机制。明确了根据对口协作县(市、区)贡献大小、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实际需求、项目实施质量和效果、资金使用效益等综合因素确定年度对口协作资金分配计划的机制,打破过去相对固定的资金分配模式,进一步提高县(市、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加强了审计工作。明确提出对口协作项目要实行年度审计制度。
三、主要内容
《北京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管理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主要就制定办法的依据、对口协作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管理方式等进行界定。
第二章项目管理,共六条,主要就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调整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三章资金管理,共五条,对资金分配、筹措、使用、绩效等方面进行明晰。
第四章审计监督,共三条,主要明确审计、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共四条,提出有关要求并明确相关各方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