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26-02-11
- [成文日期] 2026-02-11
- [发文字号] 京发改规〔2026〕2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26-02-13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为加强和规范学生宿舍收费管理,促进学生住宿条件改善,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住宿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学生住宿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不超过2400元。
二、各学校综合考虑住宿条件及运维成本、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在上限收费标准范围内,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现有住宿费调整的,每次调整幅度不高于原收费标准的50%;同一学生宿舍收费标准调整间隔不低于3年。住宿费应当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三、住宿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学生入学当年招生简章等公示内容执行。
四、各学校制定或调整住宿费时,应充分听取学生及家长意见,并在招生简章发布前30日填写《北京市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情况表》(具体见附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相关部门备查。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专报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职业高中报所属区教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技工学校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五、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时需向学生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学校应将学生宿舍条件、住宿费标准在招生简章中明示,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七、各学校应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保障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八、各学校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生宿舍成本核算体系,规范学校收费标准调整程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在招生简章发布前向社会公示。
九、本通知自2026年秋季学年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情况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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