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12-31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制定背景
现行《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京发改〔2004〕2898号,以下简称2898号文)制定于2004年。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市场发展变化,评标专家库组建和评标专家管理服务面临新形势、新任务。202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4年第26号),对新形势下评标专家库组建和评标专家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落实国家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我委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修订制发了《北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京发改规〔202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对2898号文进行全面调整完善,修订后共六章32条,包括总则、基本要求、评标专家库组建和评标专家选聘、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专家库共享、履职管理、附则等内容。
第1章,总则,共8条。明确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定义、适用范围和各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厘清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有关职责。
第2章,基本要求,共4条。明确评标专家库入库条件和禁入情形,规定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组建和评标专家选聘,共4条。明确评标专家库专家入库程序、实行聘期制、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保密要求。
第四章,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专家库共享,共3条。明确评标专家抽取要求以及推广远程异地评标有关共享要求。
第五章,履职管理,共11条。明确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要求以及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强化全周期管理。
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
三、主要政策问答
1.入选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应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管理办法》明确了入选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具体标准。二是没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被开除公职、受过刑事处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入情形等。
2.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聘期及续聘有哪些规定?
《管理办法》明确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实行聘期制。评标专家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入库标准开展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3.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解除聘任的情形有哪些?
《管理办法》明确了解除聘任的有关情形:一是聘期届满。二是自愿退出并提出书面申请。三是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四是不再具备入库条件,不再符合入库具体标准或存在禁入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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