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28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修订背景
按照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的相关要求,为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规范处罚裁量行为,避免处罚的畸轻畸重,市发展改革委对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制定了统一的裁量基准,于2020年制定印发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20〕3号),2021年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要求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目前,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落实免罚清单的最新要求,结合我委相关职能调整情况,为确保严格依法履职,需再次对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订。
二、主要目标任务
(一)落实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相关要求
按照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三部分“进一步健全完善本行业、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明确适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相关要求,做好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衔接。在制定免罚清单的同时,根据免罚清单内容,同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落实机构职能调整相关要求
《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京编办发〔2022〕4号,以下简称“4号文”)对本市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进行了调整,需要我们根据职能调整情况重新调整我委招投标处罚事项及其裁量基准。
(三)落实权力清单调整相关要求
2022年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我委权力清单新增了对工程咨询领域的相关职权事项,需要根据我委权力清单调整情况,调整具体处罚事项及其裁量基准。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了不予处罚事项的相关规定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通知》(京发改规〔2023〕1号)的相关规定,对其确定的15种不予处罚情形,根据职权编号对应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确保与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相衔接。
(二)调整了招投标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根据“4号文”关于本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将我委原有29项招投标处罚事项,调出26项,调整为目前的3项,即: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进行处罚;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行为进行处罚。针对前述3个处罚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工作情况,明确了具体的裁量基准。
(三)新增了工程咨询领域的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根据我委权力清单调整情况,新增了对工程咨询领域相关事项的处罚裁量,即:对工程咨询单位未履行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对自律管理的工程咨询行业组织未履行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明确了具体的裁量基准。
同时,为增强文件的可读性、直观性,将原来正文中处罚裁量的具体条款,直接在附件中用表格的形式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