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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景山区衙门口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回迁安置房1612-730、731地块和1616-623、624、634地块的节能审查意见
京发改(能评)〔2020〕24号

日期:2020-08-28 16:05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文单位:北京石泰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石泰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报请审查石景山区衙门口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回迁安置房1612-730、731地块和1616-623、624、634地块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回迁安置房和配套公建。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耗控制在6837吨标准煤以内。

三、你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应严格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相关设计评价标准,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主要用能设备选用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或国家及本市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中的产品。

四、你单位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等项目全过程,应严格落实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应对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上传至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统。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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