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海洋装备产业基地项目(中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节能审查意见
京发改(能评)〔2020〕15号
日期:2020-07-03 11:39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文单位:中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报送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海洋装备产业基地项目(中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节能报告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通航产业、雷达通信、数据增值服务研发制造中心、试验测试中心、总装总成中心、核心部件装配中心、产品测试中心等。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耗控制在6042吨标准煤以内。
三、你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应严格执行《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相关设计、评价标准,主要用能设备选用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或国家及本市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中的产品。
四、你单位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等项目全过程,应严格落实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应对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上传至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统。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