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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五”时期妇女发展规划

日期:2007-11-05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前      言


1996年,北京市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要求,制定颁布了《北京市妇女发展规划  (1996─2000年)》(以下简称“九五”妇女发展规划)。它是我市第一部关于妇女发展的专门规划。它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市妇女事业步入了规范化、整体化、法制化的轨道,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落实“九五”妇女发展规划的五年里,在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更加深入人心,妇女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九五”妇女发展规划提出的各项指标基本完成,一些重点指标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妇女参政议政比例逐步提高。市第八次党代会女代表、市十一届人代会女代表、市政协女委员的比例分别比上届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市级领导班子及18个区(县)领导班子全部配备了女干部。妇女接受文化教育的程度日渐提高。率先在全国普及了高中阶段教育;在校女大学生和女研究生数量大幅度增加。妇女就业机会增多,劳动权益保护不断加强。医疗保健环境得到改善,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水平有所提高。标志着妇幼卫生保健工作水平的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已连续11年稳定在历史最低水平。维权机制日趋健全,妇女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各级司法部门发挥职能作用,有力地打击了各种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为维护妇女权益提供了较为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我市的妇女事业在“九五”期间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全面提高妇女的地位、促进男女平等及实现首都妇女的发展与进步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2001年至2005年是首都发展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阶段,也是实现首都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为促进首都妇女事业在新世纪继续快速的发展,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北京市妇女事业发展的实际,特制定《北京市“十五”时期妇女发展规划》。


总   目   标

到2005年,北京市妇女发展的总目标是:进一步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程度;不断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逐步提高妇女的科技文化素质;继续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全面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广大妇女在发展首都经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促进男女平等,使妇女事业的发展与首都发展国际化大都市的进程相适应。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及管理的水平;增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能力;扩大妇女群体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参与范围。

主要目标
1、逐步提高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中女性的比例
──到2002年换届时,市党代会和人代会女代表、市政协女委员的比例,分别达到28%以上。
──市委委员、市委候补委员、市纪委委员中,女委员的比例达到15%以上。
2、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比例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领导班子中都要配备女干部。
──区(县)党政、人大、政协领导班子中,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市委、市政府部委办局领导班子应配有女干部。
──全市局级干部中女干部达到20%以上;部委办局、区(县)党政正职中女干部达到10%以上。
──全市党政机关处级干部中,女干部达到25%以上。
──街道、乡(镇)的党政领导班子中必须有1名女性;全市街道党政正职中,女干部达到20%左右;乡(镇)党政正职中女干部达到10%左右。
──女职工比较集中的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在现有基础上要多选配一些女性。
──各级后备干部中女干部的比例达到20%以上。
3、不断改善女干部队伍结构
──提高女干部进入经济、科技、教育、文化、艺术、法律等领域决策和管理层的比例。
──提高政府所属部门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女性比例。
──改善女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增加高学历女干部的比例。
策略措施
1、加大宣传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力度,提高政府机构、公共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主动接纳女性的意识,为妇女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和《中共北京市委加强全市党政领导班子建设(1998─2003年)规划纲要》的要求,贯彻和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各区(县)局有关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培养选拔女干部的规划和分阶段实施的计划,保证各级女领导干部的比例稳步提高。
3、坚持“在德才兼备的前提下,女性优先”的原则,建立覆盖面比较广泛的女性人才信息网络,确保各级女后备干部比例逐年提高。
4、在选拔聘用干部、录用公务员和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要切实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为妇女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
5、根据女性自身特点和岗位需要,定期开展各级、各类教育培训,加强对女干部多层次、多方位的轮岗锻炼,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妇女决策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
6、注重推荐优秀女性进入决策管理层。在基层民主选举中,鼓励妇女积极参与选举,发挥妇女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二、妇女与经济
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和共享资源的权利;促进男女平等就业与同工同酬,维护妇女的劳动权益。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平等参与经济活动和共享资源的权利和机会
──消除就业歧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保证相同工种、相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与男性工资水平同步提高。
──全市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达40%以上。
2、拓宽妇女就业领域,增加不同层次妇女就业人数
──平均每年使60%以上的下岗女职工、女性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女性接受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达80%。
──在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引导农村妇女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
──为残疾妇女提供各种就业服务,使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女性就业率达到87%。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险权利
保障城镇女性从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职工生育保险的权利。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策略措施
1、落实《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劳动管理机制,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加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管理,合理开发配置和使用女性人才资源,建立起市、区(县)、街乡(镇)三级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体系,利用现代化服务手段为下岗女职工、女性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指导和信息服务,提高女性职业介绍成功率。
3、大力发展与首都经济相适应的社区服务业,引导下岗女职工、女性失业人员到社区实现再就业,使社区就业成为其就业的主要渠道。
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中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在妇女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和违法解除合同,不得辞退女职工。企业要把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内容之中。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5、对违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要依法查处,积极受理涉及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
6、积极鼓励支持以妇女为主体的基地的建设。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妇女兴办二、三产业,并在政策上予以支持。
7、确保女性从业人员按国家规定纳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待遇。
8、进一步完善残疾妇女就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健全残疾妇女就业服务网络,提高残疾妇女就业比例。

三、妇女与教育
提高妇女文化素质;逐步完善妇女的终身教育机制;妇女受高等教育比例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主要目标
1、提高女性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比例
──初中毕业女生升入高一阶段学校学习入学率达到90%以上。
 ──高等教育女生毛入学率达到50%。
2、培养首都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女性人才队伍
──提高首都普通高校女大学生和女研究生的比例。
──逐步提高中、高级女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
3、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
──加强对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复合型女性人才的比例。
──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内,女性持证就业上岗。
———提高妇女接受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比例。
4、提高农村妇女科学文化素质崐
 ──使10%─15%的农村妇女取得农民专业技术职称。
──使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妇女获得“绿色证书”的比例达到20%。
──使95%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妇女掌握2─3门农业实用技术。
5、改善妇女特殊群体接受教育的状况
策略措施
1、依法保障男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在各级各类教育中,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在中等和高等院校招生以及毕业生就业分配中,不得歧视女性。
2、加快培养一批首都现代化建设急需的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经济管理、城市管理等领域的高层次、高素质女性人才队伍。重点培养适应首都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等学科女性专业人才,加强应用性学科女大学生、女硕士生和女博士生的培养。
3、推进妇女的素质教育,提高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注重培养、提高女性的创新精神和敬业精神,把“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教育贯穿于各类教育中。
4、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促进女性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女性优秀人才在科学研究和科学普及工作中的作用。
5、加强城市新增女性劳动力和在职人员的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文化知识、实用和专业技术技能的教育培训。
6、继续提高残疾妇女和边远山区妇女接受教育的水平。办好民族教育,扩大北京培养少数民族女学生的规模。
7、加强对失足妇女的教育挽救工作。

四、妇女与健康
妇女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确保主要健康指标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主要目标
1、妇女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服务
──逐年提高妇科疾病普查率和治疗率。
──全市婚前医学检查率继续保持在99%以上,婚前卫生指导率达95%。
──以社区为单位,更、老年妇女保健知识普及率达80%。
──预防和减少农村妇女的妇科病、地方病等疾病的发生。
2、提高妇女生殖保健水平
──妇女生殖保健知识普及率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达90%。
──全市节育手术单位管理率达98%,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5/万以下。
──育龄妇女享有初级的生殖保健服务,已婚育龄群众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率达80%。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城市达95%以上,农村达90%以上。孕产妇健康教育普及率达99%以上。
──全市住院分娩率达99%以上。
──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
──外来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享有与本市育龄妇女同等的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
3、预防和控制妇女性病、艾滋病病毒的感染率及发病率
策略措施
1、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综合监督体系,严格依法办事。
2、完善妇幼保健管理、服务三级网络。全市妇幼保健机构达到北京市卫生局颁布的规范标准。
3、完善妇幼保健队伍结构,实行妇幼保健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制度,提高业务人员高级职称的比例。
4、拓宽社区妇幼卫生服务项目,开展女性卫生保健及更、老年妇女的健康教育,提高保健服务水平。落实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建立计划生育服务站,为本市和外来人口中的育龄妇女提供优质服务。
5、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婚育建议和多种避孕措施,提倡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降低意外妊娠。
6、加强预防和控制性传播疾病、艾滋病的科学研究和宣传服务工作,开展性健康、性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普及性科学知识。
五、妇女与法律
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益的实现。
主要目标
1、制定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2、开展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一切形式的暴力
──降低强奸、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的发案、发生率。降低女性吸毒人数。
──严厉查禁卖淫嫖娼,打击组织、引诱、容留、强迫、介绍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
──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4、维护妇女平等的财产权和劳动权
5、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及在诉讼中的各项权益
6、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策略措施
1、加强立法,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确保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得到全面实施。
2、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
3、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及时审理涉及妇女权益的各类案件。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涉及妇女权益的裁判文书尽快执行,通过审判和执行,把保护妇女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
4、依法保护妇女的人身权(肖像权、名誉权)、财产权、劳动权和继承权。在处理离婚案件、继承案件等各类民事案件时,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和相关的法律,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5、加强有关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妇女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6、法律服务机构积极承办有关妇女问题的法律事务,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救助。
7、加强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完善特邀监督员、陪审员制度,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8、加强社区法制建设,做好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各种纠纷的调解工作。
六、妇女与环境
优化妇女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完善妇女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妇女事业的全面发展。
主要目标
 l、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体现男女平等受益,共享社会资源
2、为妇女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3、加强社区和家庭建设,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
4、为特殊困境妇女提供社会救助
5、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
 策略措施
l、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强化性别意识,消除对妇女的偏见和歧视,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强化“首都意识”、“公德意识”,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激励广大妇女投身首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3、加大文化市场的管理力度,坚决打击黄色出版物,禁止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在媒体和广告中出现。
4、深入开展创评首都“五好文明家庭”的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民主、平等、尊重妇女、尊老爱幼的家庭关系。
5、大力倡导健康、科学、文明、进步的生活方式,加强妇女心理保健工作,开展百万妇女健身活动,丰富广大妇女特别是中老年妇女和农村妇女的文化生活,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
6、发挥社区优势,为妇女提供学习、就业、生活等多种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开展对老年妇女的服务工作。
7、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妇女得到社会救助。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山区农村妇女达到当地人均收入水平。
8、加快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设施改造。发展老年公益事业,逐步实现老年服务社会化,保障老年妇女的身心健康。在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主,进一步完善“五保”供养制度,倡导村民互助。
9、强化环保意识,在妇女中宣传普及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信息和知识。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
10、发挥首都在妇女人才、组织、机构等方面的优势,加大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提高首都妇女在国内外的影响力。


组织与实施
一、各级政府负责本规划的实施。
1、把妇女发展目标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把实施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作为主管负责人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2、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体现本地区特色的妇女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并纳入当地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
3、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及目标,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纳入本系统的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
4、各级政府要为实施规划提供组织、物质和经费保证,在纳入财政预算的同时,要针对难点、重点指标进行专项拨款。
5、各级政府要接受人大和政协对实施规划、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监督和检查,推动本规划的实施。
二、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督促本规划的实施。
1、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每年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
2、各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
3、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
 三、本规划由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测与评估

一、目标
 通过搜集和整理反映妇女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各项数据资料,分析妇女发展现状和趋势,评估本规划的实施效果,监督和推动有关政策措施落实。
二、原则
 1、全面性原则。监测评估应全面体现本规划主要目标的实施状况。
2、科学性原则。监测评估工作要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客观,手段与方法先进、科学。   
3、可操作性原则。监测评估方案要切实可行,易于操作和监督检查。指标尽可能量化,并设立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非量化的指标应在分解立项的基础上提出对策,适时评估。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1、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监测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和监测评估报告,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根据监测评估结果研究提出相应对策。
2、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其职责是:
──制定本规划分性别的监测统计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指标,并将监测指标纳入成员单位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
──指导各部门和各区(县)的监测统计工作,组织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
 ──定期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妇女发展状况监测统计报告。
专家评估组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负责制定实施规划的监测评估方案和工作计划。
──审评年度监测统计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组织中期和终期以及专项督查,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负责妇女发展规划的评估检查工作。
3、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妇女发展规划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本系统、本地区规划的实施情况。

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1、监测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每年定期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
2、定期数据分析制度。市统计局每年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规划的实施效果。
3、不定期数据分析制度。对于热点问题和突发性问题,统计部门随时搜集和整理有关数据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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