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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价格
  • [制定机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19-11-15
  • [成文日期] 2019-11-07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9〕1545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时间] 2019-11-07
  • [效力] 有效
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9〕1545号

日期:2019-11-07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根据本市非居民天然气价格变动情况及本市供热企业供热成本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按面积收费的统一上调3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按热计量收费的计量热价统一上调0.11元/千瓦时。调整后价格具体见附件。

  二、对执行面积收费的用户(含居民),供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不含4米)的供热面积,供热价格按实际超过的高度每米加收12.5%,加价最高不超过1倍。对执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不得实行超高加价。

  三、本通知自2019-2020年采暖季起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5〕2619号)同时废止。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中有关加倍收费的规定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销售价格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7日

  附件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城六区

其他区域

按面积收费

45

43

按热计量收费

基本热价

18

18

计量热价

0.36元/千瓦时(98.9元/吉焦)

0.33元/千瓦时(91.6元/吉焦)






  注:1.超高加价举例,如实际超过4米的高度为2.1米,超高加价标准=面积热价*12.5%*2.1。超高加价最高为面积热价的1倍。

    2.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供热价格按照居民燃气锅炉供热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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