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1-07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是上调非居民供热价格标准。按面积收费的,每建筑平方米统一上调3元,城六区、郊区非居民供热价格分别由现行的42元和40元调整为45元和43元。按热计量收费的,计量热价每千瓦时统一上调0.11元,城六区、郊区非居民计量热价分别由现行的0.25元和0.22元调整为0.36元和0.33元,基本热价仍保持每建筑平方米18元不变。
非居民供热价格调整情况表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 |||||
现行价格 | 调后价格 | ||||
城六区 | 其他区域 | 城六区 | 其他区域 | ||
按面积收费 | 42 | 40 | 45 | 43 | |
按热计量收费 | 基本热价 | 18 | 18 | 18 | 18 |
计量热价 | 0.25元/千瓦时(69.6元/吉焦) | 0.22元/千瓦时(62.27元/吉焦) | 0.36元/千瓦时 | 0.33元/千瓦时 |
二是规范细化超高加价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减轻部分超高建筑用户热费负担。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执行按面积收费的用户,供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不区分实际建筑高度供热费都要加倍收费,即按照2倍收取。为减轻用户负担,并能合理反映供热成本变化,按照热费加价水平随建筑高度相应变化的原则,对现行超高加价政策作相应规范调整。对于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按照实际超过4米的高度,每米加收12.5%,加价最高不超过面积热价的1倍。政策调整后,对于超高8米以内的用户,价格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对超高1米以内的用户,价格降低40%以上,大大减轻了用户负担。
如城六区某非居民用户供热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单层建筑高度4.5米,超过4米的高度为0.5米。现行加价政策下,该用户需交纳的供热费=40*45*2=3600元。政策调整后,超高加价标准=面积热价*12.5%*超高米数,该用户需交纳的供热费=40*45+40*45*12.5%*0.5=1912.5元,供热费支出将减少1687.5元,降幅达47%。
对执行按热计量收费的用户,由于多用热多付费已经体现在计量热费中,为规范收费行为,此次政策明确规定对执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不得实行超高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