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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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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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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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人员违反《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致使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失实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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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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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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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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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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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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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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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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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能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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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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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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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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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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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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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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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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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以拆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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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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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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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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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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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开工备案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拒不纠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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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开工核准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拒不纠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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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主体通过恶意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申请境外投资备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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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主体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境外投资备案通知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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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境外投资项目未取得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以及应当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未经同意擅自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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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主体未依法报告有关信息、以及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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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外投资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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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外投资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