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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日期:2020-02-28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促进首都高质量发展,自去年10月22日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发布以来,本市立即着手研究起草《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今年1月1日形成《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还以座谈会形式征求了部分行业协会、企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的意见。经过为期30天的公开征集,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168条,其中,绝大部分是对文字表述的具体修改意见,我们逐一进行了对照修改,提高了条款表述的严谨性。此外,还有一些需要补充完善的条款建议,我们逐条进行了认真分析和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经法律审核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主要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针对“进一步明确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建议,《条例(草案)》提出依法保障市场主体享有以下权利:一是各种所有制形式平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二是自主选择经营业态、经营模式、组织形式等自主经营、自主决策的权利;三是平等获得和使用资金、技术、人力、土地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四是平等适用国家和本市各类支持发展政策的权利;五是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获得公平待遇的权利。同时明确本市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严禁对市场主体和经营者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收费和摊派。

二、针对“进一步提高本市政务服务便利性和可及性”的建议,《条例(草案)》增加了“在北京城市副中心、交通便利的区域设立政务服务大厅或者政务服务站点”的规定,为市场主体就近办事、多点办事提供便利。

三、针对“希望在工作日之外提供时间更加灵活的政务服务”的建议,《条例(草案)》增加了“实行政务服务大厅或者政务服务站点周末服务、错时或者延时服务”的规定,为市场主体提供随时办事、快速办事服务。

四、针对“希望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能够通过网上办理”的建议,《条例(草案)》在建设全市统一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基础上,增加了“推行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的规定,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全覆盖。

五、针对“畅通市场主体咨询沟通和投诉举报渠道”的建议,《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建立健全以12345服务热线电话、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为支撑的政策咨询维权服务体系,受理市场主体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和投诉举报。

六、针对“进一步提高窗口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的建议,《条例(草案)》提出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由市场主体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价,通过监督考核督促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改进服务质量。

七、针对“规范行政处罚标准、减少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建议,《条例(草案)》提出市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消除情况、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市、区有关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裁量基准,不得擅自突破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八、针对“增加执法检查规范性和透明度”的建议,《条例(草案)》提出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被检查对象和检查比例等内容。

九、针对“在执法检查中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干扰”的建议,《条例(草案)》提出在现场检查中推行行政检查单制度,市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行业、本领域行政检查单,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检查标准等。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检查单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擅自改变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等,不得要求监管对象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或者要求负责人陪同,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影响。

十、针对“企业由于对法律法规不了解,非故意造成的首次轻微违法,免于或减轻处罚”的建议,《条例(草案)》明确了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4种情形,即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社会危害较小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有关政府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同时,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十一、针对“政策措施要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建议,《条例(草案)》在政策制定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市场主体认为政策措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

十二、针对“及时修订政策文件,适应新的发展需要”的建议,《条例(草案)》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文件本身对有效期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效期届满,有关政府部门未提出处理意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同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及时清理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在此,感谢社会各界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立法工作的支持和关心,我们将按照立法工安排继续做好《条例》的修改完善工作,进一步提升本市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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