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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合同能源管理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的通知

日期:2010-11-30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877号)有关规定,现将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节能服务公司自愿申请。我们组织专家对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初次审核,通过初审的单位将相关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申请备案。
  二、申报条件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在京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 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三、申报文件要求
  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审核备案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
  (三)企业开展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和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
  (五)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
  (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七)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
  (八)已实施项目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况证明。
  (九)《节能服务公司在京项目计划表》(详见附件2)。
  (十)与《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四、评审程序
  (一)自愿报名。符合条件、有意愿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至12月8日(工作时间为:9:00——17:00),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408室(申报材料要求装订成册,一式6份密封提交,同时提交电子文档1份)。
  (二)专家评审。我们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初次审核。
  五、联系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
  联系人:于凤菊
  市财政局经建一处
  联系人:侯可峰
 
  六、其他事项
  (一)各机构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二)本次评审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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