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查药品生产企业情况及生产成本的通知
日期:2006-04-18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有关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核对和补充有关药品购销价格数据》(发改电[2006]87号)和《关于对部分药品生产成本进行调查的通知》(发改电[2006]83号)的要求,现就部分药品面向全市开展企业情况、定价意见及生产成本调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企业情况及定价意见调查
(一)调查范围
10类西药和15类中药,具体类别见附件一。
(二)调查对象
本市内所有生产(进口)调查范围内药品的生产(进口)企业(以注册地为准)。
(三)调查内容
请将生产(进口)调查范围内药品的情况、具体品种的产销数量以及对定价水平的具体要求和意见等填写在《北京市药品生产企业情况汇总表》中,具体内容见附件二,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上报要求
各生产企业请于4月26日前将上述资料(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报送我委行政受理大厅第七受理窗口。
二、部分药品生产成本调查
(一)调查范围
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办价格[2005]1205号)的抗寄生虫病等21类西药和内科用药等7类中成药。具体类别见附件三。
(二)调查对象
本市内所有生产、进口调查范围内药品的生产和进口企业(以注册地为准)。
(三)调查内容
2005年全年有关药品的生产和进口成本。具体内容见附件四,附件五。
(四)各企业需按附件四填报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成本调查数据录入软件及使用说明、传输方式详见附件六。各企业应于2006年5月1日前将电子版数据和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版成本调查表及情况说明上报至药品价格评审中心。
(五)被调查企业要按要求、如实、准确地填报生产、进口成本。其中未生产、已停产或因故不能按时上报调查表的企业,要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必要时药品价格评审中心将对上述企业进行调查。
软件技术问题联系人及电话:穆雨竹, 68511096转845。业务问题联系人及电话:刘亚琴, 68510195;秦绪龙, 68510907;卞正,68510796。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