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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哌拉西林舒巴坦、肝苏片等药品拟定价格方案的公示(征求意见)
关于哌拉西林舒巴坦、肝苏片等药品拟定价格方案的公示(征求意见)

日期:2010-03-31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原国家计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哌拉西林舒巴坦等111种西药、肝苏片等35种中成药,拟定了最高零售价格方案。现按照《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审批暂行办法》,对拟定的价格方案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公示期为3月31日至4月7日。
  公示为征求意见程序,任何企业和个人如对公示的价格方案有异义,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理由及依据,并提供联系方式。对提出异义理由依据充分的,我委将重新研究确定其价格方案。
此外,为规范企业报价行为,我们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国家或本市已公布过药品统一价格的,按已公布价格执行。此类药品的价格申报,不予受理。
  二、对于企业申报价格后,不同意我委定价方案又无正当理由和充分依据而撤销的,我委将不再重复受理企业的价格申报。
  三、按照药品价格核算原则,对于国家或本市未公布过药品统一价格的,申报药品价格与政府已公布药品价格有明确差比价关系的,严格按照差比价规则进行核定;无差比价关系的,原则上按照本市招标采购数据中最低中标价格加价15%核定价格。以上两种情况在拟定价格后,均取消征求企业意见的程序,直接进行网上公示,并且不再接受企业的撤销申请。
  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通知》(发改价格[2005]1205号)中“未制定公布价格的政府指导价药品,在我委定价前,暂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在本地执行的临时价格,并及时抄报我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经营者可暂按市场实际价格执行”的规定。对于已经在我委网站公示过价格的报价品种,允许企业暂按公示价格执行。
                                         201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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