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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关于开展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12-07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4号令)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通知》(京发改规〔2017〕4号,以下简称《通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本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在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上传至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统”的要求,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有序开展节能验收工作,我们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报告进行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自《通知》印发以来取得节能审查意见批复的项目单位,按规定应开展节能验收的项目,在12月15日前将节能审查验收报告上传至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统。我委将对市级批复项目的节能审查验收报告进行核查。

二、核查重点

通过资料审核、实地查验等方式,核查项目的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源品种、重点用能设备选型、节能措施、能效水平、计量器具配备以及项目能源利用情况等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是否满足节能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

三、组织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北京节能环保中心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开展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报告的技术评审。北京节能环保中心于12月31日前将节能审查验收报告评审结果报送我委。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自行组织抽查所批复项目的节能审查验收报告,并于12月31日前将节能审查验收报告核查情况报送我委。

四、工作要求

项目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按规定报送节能审查验收报告,配合开展节能审查验收报告抽查工作。节能审查验收报告可参考地方标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技术规范》(DB11/T 1855)进行编制。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开展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的,或在节能审查验收报告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依法开展节能监察,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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