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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写《转供电单位收费情况调查表》的指南

日期:2018-09-13 09:36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今年,本市已经连续四次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为帮助每个转供电主体正确填写《转供电单位收费情况调查表》,现将怎样填表示范如下:

  一、调查表本表

 

  二、哪些人要填?

  本次调查表调查范围包括本市所有转供电主体。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规定,“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怎样简单地判断自己是不是转供电主体呢?通俗的说,如果你定期按照本市电价标准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同时又以一定价格标准向租户等用户收取电费,就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规定的转供电主体。

 

  三、表头怎么填?

  *用户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对照供电公司收费时出具的《用电客户电费交费通知单》表头的用户编号、用户名称、用户地址填写。

 

 

  四、转供电基本情况填啥?

  *转供电类型:调查表中列出了“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批发市场/其他”多种类型,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类型上打“√”即可。

  *转供电最终用户数:作为转供电主体,一共向多少用户收取电费,最终用户就是多少户。

  *与供电公司电费结算情况:每月与供电公司结算电费后,供电公司都会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上,价税合计栏就是你的当月总电费,数量栏就是你的当月结算电量,用总电费除以当月电量,就是当月结算电费。如图所示

  *与最终用户电费结算情况:定期向最终用户收取电费时,你每度电收取的电费标准即当月结算电费,所有用户总用电量即当月结算电量。如果你的最终用户为预付费电费,请你填写当月售出电量,并在备注栏标明。

 

  五、国家政策落实情况咋填?

  为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不合理加价行为,打通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最后一公里”,国家和本市多次出台文件明确政策,严禁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各类加价。

  可以对照下面几个文件要求,填写自身政策落实情况↓↓↓

  “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

  “按照国家规定,严禁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各类加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8〕751号)

  “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收的其他费用,纠正转供电主体的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按照国家规定,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最终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一些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今年4月,本市751号文已经按照国家要求明确了转供电相关收费政策。自2018年8月起,商业综合体、不具备内电网移交转制条件的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口岸场站等转供电主体应当加强自律,自觉落实直接按照目录电价或合理分摊电费方式收取电费的政策,按照合理分摊电费方式收取电费的,应主动公示当月总表购电缴费金额、用户分表电量以及当月平均分摊度电收费标准等信息,确保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最终用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电费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8〕1589号)

  *是否落实规范转供电加价政策:结合政策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在“是/否”上打“√”。友情提醒,目前尚未落实上述政策要求的转供电主体,还需要抓紧时间落实。

  *政策落实时间:如果从8月份开始按照国家要求收取电费,那么就填2018年8月,如果从9月开始,就填2018年9月,以此类推。

  *政策落实方式:调查表中列出了“移交电网企业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电费/所有用户公平分摊总费用(主动公示)”三种政策落实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类型上打“√”即可。

  其中,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电费,指的是按照北京市的销售电价表,分别按照尖峰、高峰、平段、低谷的电量结算电费(在市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的查询服务中,可以查询到现行的销售电价表);所有用户公平分摊,指的是转供电主体以当月总表购电缴费金额作为基数,按照当月各用户分表电量总和进行分摊;如有部分用电未安装分表计量,应按照当月总表电量进行分摊。按此方式收费,需对当月总表购电缴费金额、用户分表电量以及当月平均分摊度电收费标准等信息进行主动公示。

  *政策落实后电价水平:指政策落实后,每度电向最终用户收取的电费标准。

 

  六、填好的表格怎么提交?

  调查表信息填写完整后,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反馈:

  1. 交给供电公司抄表员

  2. 交至所在区发展改革委

  (联系方式可至官方网站查询)

  3. 交至市发展改革委

  (传真:66412573;

  邮箱:jgc@bjpc.gov.cn)

  或者,你也可以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填写电子版调查表,直接点击提交反馈。

  附件:

  关于本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相关文件

  1.《关于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2018〕751号

  2.《关于调整本市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8〕1556号

  3.《关于切实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电费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2018〕1589号

  4.《关于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8〕1887号

  5.《关于调整本市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8〕1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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