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发展改革专栏 > 严格规范“转供电”价格收费行为 > 图片新闻
大力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

日期:2018-08-30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型公共建筑、写字楼等物业管理企业提醒告诫会

  8月29日,我委与北京市住建委联合组织召开大型公共建筑、写字楼等物业管理企业提醒告诫会。会上,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出《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的倡议书》。全市大型公共建筑、写字楼370余家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参加了提醒告诫会。为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本月起,本市大力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截至目前,市、区各部门共组织大型物业公司、商业综合体等召开15场提醒告诫会。

  一、打通降低电价、落实电价政策最后一公里

  我委副主任李素芳围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工作,解读了相关政策和介绍了近期工作情况,并强调指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就是要打通降低电价、落实电价政策的‘最后一公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用电负担,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任务。选择给一般工商业用户降价是因为一般工商业用户的电价较高。按用电性质划分,目前电力用户分为四大类:居民、农业、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

  目前,全国平均销售电价水平是每千瓦时0.65元,其中居民电价0.55元,农业电价0.48元,大工业电价0.64元,一般工商业电价0.80元。从北京来看,居民电价和农业电价均处于全国中等偏低水平,大工业用户的用电成本也在本轮电力体制改革中通过市场化购电等措施得到了显著下降,而一般工商业用户却未能在市场交易中获益,企业的用电成本仍然较高。

  今年以来,本市按照国家要求陆续出台降价措施,分别在4月、5月、7月连续三次降低目录电价。目录电价降了,但对于很多依靠转供用电的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来说,用电价格并没有同等幅度下降,和全国其他省市一样,普遍存在的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情况,让政策效果打了一定的折扣。

  据初步统计,本市涉及转供电业主单位约1万余户,年转供电量达到200亿度左右,占全市一般工商业电量的40%以上。 2017年全市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水平在每度9毛钱,而转供电主体多按每度1块5左右的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个别单位更是高达1块7、8,这大大超过了本市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水平。

  因此,为抓好政策落实,本市从8月起陆续通过提醒告诫、重点约谈、市场巡查等多种渠道,大力督导相关政策措施落地,力求让转供电终端用户像其他电网直供用户一样,得到降价红利,得到切实的获得感。

  二、依法查处,加大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

  “从12358的统计来看,终端用户对于转供电加价还是非常敏感的。”告诫会上,市价监局相关负责人通报了近期接到的价格举报情况。

  据统计,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集中出台发布后,8月以来群众对于转供电价格的举报有较为明显的增长,到目前为止本市12358平台已接到超过100件相关举报,高于去年全年总量。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转供电价格行为,确保相关价格政策落实到位,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专项检查已经于上周启动。专项检查将采取“有案必查”“双随机” 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对群众举报要有案必查、及时办理,另一方面,要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双随机抽查。对发现的违规加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问题,将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

  相关负责人同时提醒与会企业切实做好自查自纠,主动规范收费行为:要认真算账自查,是否存在“收大于支”。如果存在收上来的电费多于缴纳给电力公司电费的情况,要及时调整收费标准;要按规做好公示。按合理分摊电费收费的转供电主体,须在醒目位置或缴费地点主动公示当月总表购电缴费金额、用户分表电量以及当月平均分摊度电收费标准等数据。

  三、发起倡议,不折不扣认真执行

  在告诫会上,作为北京市物业行业的自律组织—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出《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的倡议书》,倡议: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及北京市有关部门2018年以来发布的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文件精神,切实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对照相关文件立即开展对转供电服务工作的自查,对于不符合文件精神的做法及时予以纠正;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对转供电行为的监督检查。协会希望广大会员单位及行业同仁在日常的服务工作中加强自律,通过规范的服务赢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信任,在社会上进一步树立行业依法经营、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

  最后,市住建委副巡视员赵成对物业企业提出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自觉将政策落实到位,履行好配合服务职责;二是严格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将国家取消的部分行业性服务收费及降价政策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三是对检查发现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除依法予以查处外,还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四是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作用,加强宣传,积极扩大政策知晓范围,促进各方理解配合。

  附件:相关热点咨询问题解答

  1.转供电环节的损耗怎么办?能不能加到电费里收?

  电费就是电费。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2.有没有一个标准,究竟降到多少算规范?

  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收费标准。转供电主体应当以当月总表购电缴费金额作为基数,按照当月各用户分表电量总和进行分摊,核算出当月每度电收费标准,并按照终端用户用电量收取电费。对于不同的转供电主体,这个标准肯定是不一样的,峰段用电量大的自然高一些,谷段用电量大的可能相对较低。总体的要求就是——向终端收取的电费不能高于同期向电力公司缴纳的电费。

  3.“用户特别多,有的峰段多有的谷段多,这个标准怎么定?”

  用户的用电特点差距太大,难以科学合理分摊的话,相较于合理分摊方式,我们更建议采取执行国家规定电价的方式来规范收费行为。目前本市为峰谷电价,转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就可以直接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收取电费。根据规定,在转供电环节产生的表具改造费用也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 微信公众号
  • 政务微博
  • 北京发改政务掌上办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5号院

电话:010-55590088

邮编:101160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北京发改政务掌上办
主办: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办: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网站标识码:1100000011京ICP备05084924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