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3-29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系统执法检查工作实际,特制定2024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如下:
一、主要执法领域
(一)投资项目执法领域
1.对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方式和检查比例:市、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2023年以来新增的审批项目,通过非现场(企业在线提交材料、在线远程检查等)或者现场检查方式实现执法检查对象全覆盖。
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主要检查内容为:是否依法取得项目审批文件及是否对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是否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是否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是否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是否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填报项目基本信息。
2.对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监督检查。
检查主体、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市、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2023年以来新增的核准和备案项目,通过非现场或者现场检查方式开展执法检查。
检查比例和频次: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3号)的相关规定,对信用等级为A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70%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开展一次检查,对信用等级为B的企业投资项目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对信用等级为C和D的企业投资项目开展两次全覆盖检查。
主要检查内容为: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是否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及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是否依法将项目信息或备案变更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提供虚假信息;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是否存在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或备案;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是否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等。
3.对外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监督检查。
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方式和检查比例:市、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2023年以来新增的核准和备案项目,通过非现场或者现场检查方式实现执法检查对象全覆盖
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主要检查内容为:企业是否依法办理核准备案手续,是否存在以分拆项目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或备案。
4.对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监督检查。
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方式和检查比例:市发展改革委对2023年新增的境外投资备案项目按照25%的比例通过非现场方式进行抽查。
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主要检查内容为:是否依法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延期等手续;是否以恶意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备案;是否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是否存在未依法报告有关信息、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境外投资过程中是否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外市场秩序;境外投资是否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二)招投标执法领域
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方式和检查比例:市、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2023年我委核准招标方案的已开工项目,通过非现场或者现场检查方式实现执法检查对象全覆盖。
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主要检查内容为: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核准情况;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情况;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执行招标制度的情况。
(三)节能执法领域
检查主体和检查方式:市、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权限,通过非现场或者现场检查方式实现执法检查对象全覆盖。
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1.对用能单位节能情况的监督检查。
(1)对市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级)。
检查对象: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
主要检查内容为: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是否真实;节能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节能措施是否落实、能源利用效率是否低;是否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是否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情况;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情况;是否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2)对其他用能单位节能情况的监督检查(区级)。
检查对象:除市级重点用能单位外,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煤的用能单位。
主要检查内容为: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情况;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情况;是否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2.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区两级)。
(1)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区两级)。
检查对象:2023年以来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主要检查内容为:是否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并通过节能审查;是否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
(2)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区两级)。
检查对象:2023年6月以来按规定应开展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主要检查内容为:是否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组织开展节能验收并上传验收报告;是否在节能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使用;是否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
3.对节能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市区两级)。
检查对象:2023年以来开展节能报告编制及其他业务的节能服务机构。
主要检查内容为:节能服务机构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等报告的真实性。
4.对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区两级)。
检查对象: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2024年被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单位。
主要检查内容为:是否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情况;是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是否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
(四)价格监测领域
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方式和检查比例:市、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价格定点监测单位通过非现场或者现场检查方式实现执法检查对象全覆盖。对价格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的,随时发现随时检查。
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主要检查内容:定点单位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价格监测信息行为;是否存在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是否存在拒报或屡次迟报价格监测信息行为。价格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的行为。
(五)价格鉴定领域
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方式和检查比例: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情况,通过非现场或者现场检查方式实现执法检查对象全覆盖,每个被检查对象鉴定成果抽查不少于一项。
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主要检查内容:委托方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委托书及相关文件情况、鉴定人员指派情况、鉴定结论书格式规范情况、鉴定结论书依法送达情况、鉴定人员依法回避情况。
(六)工程咨询领域
1.对工程咨询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方式和检查比例:市发展改革委对本行政区域内2023年以前取得乙级资信的工程咨询单位是否依法开展相关活动,通过非现场或者现场检查方式实现执法检查对象全覆盖,每个被检查单位咨询成果抽查不少于一项。
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主要检查内容:备案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委托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的;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的;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未建立咨询成果文件完整档案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信评价等级证书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信评价的;弄虚作假、帮助他人申请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对工程咨询行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方式和检查比例:市发展改革委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通过非现场或者现场检查方式实现执法检查对象全覆盖。
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主要检查内容:无故拒绝工程咨询单位申请资信评价的;无故拒绝申请人申请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未按规定标准开展资信评价的;伙同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主要做法
(一)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
上述各领域无论通过非现场还是现场检查方式开展检查,均严格落实“双随机”工作要求,随机抽取执法人员,随机匹配执法对象,执法检查结果及时在我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积极落实非现场监管要求
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探索推行以远程、移动、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的工作要求,积极创新执法方式,能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的采取非现场检查,2024年实现各执法领域非现场监管全覆盖。
(三)切实推进廉洁公正文明执法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促进执法人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强化内外部监督,严控执法过程中出现不文明执法以及吃、拿、卡、要等违规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零容忍”态度联合纪检部门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