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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2021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3-15 17:26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京发改〔2021〕33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令第33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令第44号)、《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令第15号)、《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政府令〔2006〕174号)、《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

实施意见》(京发改〔2015〕1359号)、《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国家和本市颁布实施的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节能工作实际,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于2021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节能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紧紧围绕全市发展改革中心任务,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创新执法模式,提升监察效能,深化执法与宣传服务有机结合,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引导企业依法合理用能,推动全市绿色发展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内容

(一)市级节能监察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由市节能监察大队采取线上监察和现场监察相结合的执法方式对监察对象全覆盖,开展以下工作:

1.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综合监察。

监察对象:市级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1)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监察。

监察内容:对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是否真实等情况进行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等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重点用能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落实情况监察。

监察内容:对节能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节能措施是否落实、能源利用效率是否低等情况进行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和第八十三条、《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第九条等规定,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现场调查,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情况监察。

监察内容:对是否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是否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备案等情况进行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情况监察。

监察内容: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和《北京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等文件,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单位,责令限期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依法实施差别电价;情节严重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5)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落实情况监察。

监察内容:对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情况进行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和第七十二条、《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实施差别电价;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6)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情况监察。

监察内容:对是否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等情况进行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等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监察。

监察对象:2020年通过市级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监察内容:对是否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并通过节能审查;是否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等情况进行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等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和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撤销节能审查意见;对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节能服务机构监察。

监察对象:2020年开展能源审计、节能报告编制业务的节能服务机构。

监察内容:对节能服务机构完成的能源审计报告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的真实性进行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六条等规定,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审计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违法行为信息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4.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监察。

监察对象: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被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单位。

监察内容:对是否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情况、是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是否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等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情况的,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区级节能监察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2021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要求,对用能单位节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服务机构、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情况实施节能监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作,形成监察合力。市节能监察大队负责实施市级节能监察和监察结果信息共享,指导和协调各区节能监察工作,加强对全市节能执法人员培训。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负责市级节能监察的技术核查服务工作。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实施本区节能监察,做好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区级审核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审核工作,及时向市节能监察大队报告监察结果。全市各用能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节能监察工作,按照要求报送监察相关资料。

(二)严格执法,强化措施。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能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不断优化节能执法程序,完善执法文书和案卷管理,按要求在发展改革部门网站公示节能监察相关信息。

(三)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利用市发展改革系统“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市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在线监管和结果分析,提高办案效率。强化监察结果运用和监管信息共享,提升节能管理政策的精准性。深入推进节能领域综合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深化执法与宣传服务有机结合,通过宣传培训和现场讲解等方式督促指导用能单位依法合理用能,助推企业节能降耗。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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