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发改节能处罚[2018]2号
日期:2018-04-23 16:53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当事人: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大中富乐村工业小区C栋
法定代表人:侯荣隆 职务:总经理
根据日常监察工作安排,我委于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9月25日,对你单位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进行监察。经查实,你单位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节能违法问题。
你单位使用的Y90L-2型(编号21006)等共计8台电动机(见附件)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以上事实有《监察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规定,我委作出如下决定:
没收Y90L-2型(编号21006)等共计8台电动机(见附件)。
经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使用上述设备。依法没收的设备在我委运走之前,你单位有妥善保管、防止其丢失和损坏的义务。
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委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