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减免缓审批(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免缓)
1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000002000110000000000000021215100 | 所属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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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发展改革委 | 事项类型 | 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咨询电话 | (010)89150737;(010)89150738 |
预约办理 | 无 | 监督电话 | (010)55590508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承诺办结时限 | 9个工作日 承诺在《行政许可法》法定办理时限基础上对审查与决定环节办理时限按照本市压减事项办理时限工作要求进行压减。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737;(010)89150738。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物流快递 | 是 |
网上支付 | 否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行使层级 | 市级 | 通办范围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运行系统 | 市级部门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行使内容 | 城六区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办理,其他区由属地发展改革委负责办理(通州区除外,由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办理)。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申报途径 | 网上申报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
2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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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 行政事项材料接收通知书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 行政事项受理告知书 | |||
审查与决定 | ||||||
审查 | 8个工作日 | 1. 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5号) 2. 符合《关于第五、六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在京住房建设免征有关费用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52号) 3. 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 | 减免缓批复文件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1. 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5号) 2. 符合《关于第五、六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在京住房建设免征有关费用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52号) 3. 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 | 减免缓批复文件 | |||
颁证与送达 | 制证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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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2个工作日 | |||||
送达方式: | 电子送达邮件送达 |
3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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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
一、 | 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免缓初审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
或报批函 | 申请人自备 | 1 | 纸质 | 市属有关部门或市属国有控股集团、总公司出具 | |||
二、 | 项目核准批复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企业仅需提供批复文号,批复文件由政府部门内部获取 | ||
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企业仅需提供批复文号,批复文件由政府部门内部获取 | |||
三、中央及军队住房项目 | |||||||
(1) | 报批函 | 申请人自备 | 1 | 纸质 | 中央及军队 | ||
四、 | 建设项目设计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1 | 纸质 | |||
五、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免缓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 |||||||
(一) | |||||||
(1) | 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企业仅需提供批复文号,批复文件由政府部门内部获取 | ||
(二) | |||||||
(1) | 设计方案复函及附图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
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
(三) | |||||||
(1)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
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
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项目 | |||||||
(1) | 军队主管部门关于下达离退休干部计划通知 | 申请人自备 | 1 | 纸质 | |||
(2) | 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第四联和第五联 | ||
(3) | 建设项目施工计划通知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
六、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 |||||||
(一)企业法人 | |||||||
1、 | |||||||
(1)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
(2)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
(3) | 公司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1 | 纸质 | |||
2、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 | |||||||
(1)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
(二)非企业法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 | |||||||
1、 | |||||||
(1)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
(2) | 资质证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 1 | 纸质 | |||
(三) | |||||||
1、 | |||||||
(1)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纸质 | |||
(2) | 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法定代表人 | ||
(四)委托办理的 | |||||||
1、 | |||||||
(1)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纸质 | |||
(2) | 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受托人的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上述申请材料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加盖项目建设单位的公章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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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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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政发〔2001〕2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一、城六区减免或缓交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含地价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经市计委报政府批准。 二、因扶持区域或行业发展需要减免或缓交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的,一律由申请单位报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办公会议审批后,有关部门依据市政府办公厅批准文件办理减免或缓交手续。 三、因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减免或缓交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按照以下权限审批后,有关部门依据市计委批准文件办理手续。 (一)减免或1000万元以上的缓交,由申请单位报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办公会议审批; (二)缓交的数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申请单位报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常务副市长并市长审批; (三)数额较小、期限在一年以内并有保障措施缓交的,市政府委托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6是否收费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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