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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法定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局级。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市委有关工作要求,把坚持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本市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二)提出本市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有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有关调整建议。

(三)统筹提出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警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政策,牵头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按权限组织制定、调整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参与拟订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土地政策。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本市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有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五)牵头推进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优化营商环境规划、计划和方案。研究提出深化营商环境改革有关政策建议。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有关工作。

(六)提出本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政策。牵头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承担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按权限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牵头协助国家有关部委开展本市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负责本市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七)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本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按权限审批、核准、审核上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八)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有关区域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市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城乡一体化发展有关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新型城镇化规划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统筹协调本市对口支援和交流合作工作。

(九)组织拟订本市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有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基础设施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协调推进航空、铁路投资建设。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协调推进开发区改革发展。

(十)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推进本市创新发展、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拟订有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发展新质生产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一)跟踪研判涉及本市经济安全风险隐患,提出有关工作建议。负责本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调节,研究分析本市市场和对外贸易状况,提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按权限负责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需求平衡,协调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的实施。组织拟订粮食和物资储备规划和总量计划。

(十二)负责本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本市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及统筹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参与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十三)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协调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有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能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四)组织拟订本市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五)管理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简称市粮食和储备局)。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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