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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 [制定机关] 北京市物价局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1999-08-12
  •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1999〕302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时间] 1999-08-12
  • [效力] 有效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普通高校学费标准和制定高职学费标准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9]第302号

日期:1999-08-12 来源: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各有关高校:

  为了进一步推动教育体制改革,缓解教育经费的不足,经市政府批准 ,现对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学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制定高职学费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学费标准

  1、一般专业本专科:每生每学年不超过3200元;高职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

  2、外语、医科类专业本专科:每生每学年不超过4000元;高职每生每学年不超过7500元。

  3、艺术类专业本专科:表演、导演、摄影、指挥、美术等专业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高职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9000元,其他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高职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经国家计委、文化部批准学费试点的艺术院校学费,按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4、热门专业本专科仍执行每生每学年不超过3500元。

  二、各学校在上述规定范围内根据本校各类专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填写《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费标准申报表》或《北京地区高等职业学校收取学费标准申报表》,报北京市教委审核,经物价部门批准 ,办理收费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三、师范、农林、体育、航海、民族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专业的学生免缴学费。

  四、学校应按学年收取学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学费。各学校应采取“减、免、勤、补、贷”等有效办法,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正常就学。

  六、物价、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的学校,物价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处罚。

  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本、专科学费标准调整后,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也相应适当调整,具体标准另文下达。

  本通知自1999年新学年开始执行。

  附: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费标准申报表

  北京地区高等职业学校收取学费标准申报表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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