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制定机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00-06-14
-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0〕254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时间] 2000-06-14
- [效力] 有效
日期:2000-06-14 来源: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成教局,各有关中等专业学校:
为了推动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经市政府批准,将对北京地区各类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费、借读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学费、借读费标准
一般学校每生每学期由160元调整到350元;重点学校由330元调整到800元。2000年招生计划原安排的收费班,按上述标准并轨。
高中借读费由每生每学期1200元调整到2000元。借读生除缴纳借读费外,还要按规定缴纳学费。
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招收初中毕业生的成人中专学校,下同)学费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由每生每学年职高1300元、技校1400元、中专1500元统一调整为按专业划分收费,即:文科服务类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800元;医科类每生每学年不超过2000元;工科类每生每学年不超过2200元;烹饪等特殊专业类每生每年不超过2800元;艺术类:艺术管理、理论、工程技术专业由每生每学年2100元调整为不超过2800元,美术.广告设计专业由每生每 学年3200元调整为不超过4300元;表演专业由每生每学年4500元调整为不超过6000元。
三、学校应按规定的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期收费。学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 老生老办法”。
四、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收取学费专业分类》(附后)填写《北京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收取学费标准申报表》(附后),报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到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各高级中等学校需持此文到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五、各学校应严格按照上述学费标准实施收费,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单位预算。严禁另向学生收取未经批准的上机费、实习费、材料费、培训费、取证费等不合理的费用,对于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物价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处罚。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对收取的赞助费要按照《关于加强捐资助学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六、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健全助学金、奖学金等制度,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学费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影响就学。
本通知自2000年新学年开始执行。
附: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收取学费专业分类
北京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收取学费标准申报表
二000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