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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13-12-31
  • [成文日期] 2013-12-31
  • [发文字号] 财建〔2013〕926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3-12-31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办法通知

北京、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贵州、陕西省(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第一批8个示范城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存在项目调整多、备案程序复杂、绩效考核工作量大等问题。为确保综合示范效果,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调整完善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予以综合性奖励(以下简称综合奖励资金)。综合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报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典型示范项目,具体使用由示范城市统筹安排。原则上,对公益性项目,补助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对非公益性项目,补助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二、报经备案的典型示范项目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等手续,确定后不得变更。各省(市)每年9月10日前上报下年度示范城市综合示范实施计划(格式见附件1)。

  三、综合奖励资金规模根据示范城市性质分档确定,其中:直辖市和城市群6亿元/年、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5亿元/年、其他城市4亿元/年。中央财政按年度预拨50%,其余50%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拨付。

  年度结束后,各省(市)应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上年度综合示范工作总结(格式见附件2)。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对示范城市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对示范城市工作量、节能减排效果及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内容进行量化打分,具体考核指标、分值权重及评分标准见附件3。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总分110分以上且基准分90分以上为优秀;总分或基准分60以下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根据考核结果,对合格以上示范城市,拨付剩余50%综合奖励资金;对不合格的示范城市,不再拨付剩余50%综合奖励资金。

  四、示范期为三年。示范期结束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总体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示范城市,中央财政按应补助综合奖励资金总额的20%予以奖励,用于支持节能减排相关工作;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示范城市,相应扣回20%综合奖励资金。

  五、建立示范城市退出机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城市,取消其示范资格,并扣回全部综合奖励资金。

  (一)未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总体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或无特殊原因未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年度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

  (二)骗取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

  (三)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六、综合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有关省级及示范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综合示范实施情况及综合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和监督。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777号)和《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3〕71号)即行废止。

  附件:

  1.20XX年度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计划

  2.20XX年度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总结

  3.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绩效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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