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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1999-04-19
  • [发文字号] 国法函〔1999〕27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1999-04-19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国务院法制办《对<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送来的《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函》(计经调[1998]262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中编办的意见,提出以下意见:

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情况比较复杂,乱收费的现象比较严重,目前正处在清理、整顿、改革阶段。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国务院应当制定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在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前,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地方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可以依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务院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后,依照其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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