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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04-12-30
  • [发文字号] 财综〔2004〕100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4-12-30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国家及各省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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