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13-10-19
- [发文字号] 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3-10-19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充分发挥价格监测信息作用,更好地开展价格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价格监测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的重要意义
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市场价格监管方式、服务宏观调控的有益尝试;是强化价格公共服务、加强价格宣传和舆论引导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导下,各级政府价格监测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发布了大量价格监测信息,对服务生产、流通和消费,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价格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处于经济结构转型和价格改革的关键阶段,社会对价格监测信息的需求和关注度不断提高,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将面临更为复杂多变的挑战。尤其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新信息环境的形成,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传播快、范围广、反响大,社会舆论环境更为复杂,容易引发网络公共事件。因此,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作为进一步转变职能,健全完善价格工作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有效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推进。
二、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思想、原则与组织领导
价格监测信息发布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的中心任务,加强价格监测信息开发和整理,改进价格监测信息发布方式和形式,切实提高价格监测信息发布质量,努力有效服务生产、流通和消费,积极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统一指导、分级实施、有序开展”的原则,并按照“准确全面、客观公正、把握时机、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程序、规范管理,积极稳妥实施。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价格监测信息发布的具体工作,由各级政府价格监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三、进一步规范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内容及程序
价格监测信息发布是由价格监测信息发布主体、发布内容、发布形式、发布程序等组成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切实组织和安排价格监测机构做好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
(一)发布主体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机构为价格监测信息发布主体,对于专业性、行业性较强或需与其他部门会商的价格监测信息,可与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联合发布。
(二)发布内容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价格监测工作实际情况需要,不断充实调整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内容。同时,要切实做好规定的保密工作,不该发布的信息坚决不能对外公开。
1.价格监测数据信息。指各级政府价格监测机构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各项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所采集、汇总的监测数据,以及根据监测数据编制的行业或商品价格指数信息。
2.价格监测动态信息。指反映某一时期某一地区某种商品市场价格动态的信息,包括需要对外发布的价格监测预警信息。
3.价格总水平及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分析预测信息。指对全国或地区居民消费价格、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和重要消费品及服务价格的形势分析预测报告,包括可对外发布的价格热点问题调研及分析报告。
4.为满足生产、流通和消费需要专门整理的价格监测信息。
5.根据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需要,为加强价格预期引导,随时整理发布的价格监测信息。
(三)发布形式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要不断探索创新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形式,健全完善信息发布手段,努力扩大信息发布覆盖面,将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打造成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服务社会的重要窗口和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连心桥”,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1.通过政府网站发布价格监测信息。可通过政府价格监测机构网站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网站发布价格监测信息;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价格监测信息发布专栏。
2.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定期或不定期发布价格监测信息。
3.以召开价格监测信息发布会或接受传统和新兴媒体采访、参加网络、在线访谈等形式发布价格监测信息。
4.通过价格监测信息刊物以及集贸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的电子显示屏、板报、海报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价格监测信息。
5.通过农村合作社、协会和农村价格监测信息员开展农产品价格信息下乡入户活动。
6.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开通“价格监测信息服务热线电话”或“手机平台短信”等,向社会公众提供价格监测信息。
7.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价格监测信息的发布形式。
(四)发布程序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要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的有关规定,明确价格监测信息发布的领导责任,认真履行价格监测信息发布报批程序,严把信息发布质量关,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各级政府价格监测机构应建立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信息发布审核、复核、审批程序。价格监测机构召开新闻发布会或价格监测机构负责人答记者问等的有关事项和信息发布内容,应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四、继续加强价格监测信息开发和整理
加强对价格监测信息社会需求的调查研究,深化开发、整理,不断提高价格监测信息发布的实效性。价格监测信息开发、整理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采集的价格数据和情况为基础,加强国家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信息交流共享,并以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为主,加强对生产、流通和消费指导性、针对性较强的价格监测信息的开发、整理。
1.随着宽带网向农村纵深推进,要不断创新涉农价格信息服务方式和丰富服务内容。国家和省级价格监测机构要加大特色农产品价格信息采集、开发、整理、交流力度,市县价格监测机构要根据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重点做好符合地域特点、受农民欢迎的农产品价格信息的需求挖掘和信息到村到户工作。
2.继续加强“货比三家”、“平价商店”、“民生价格”等信息的开发、整理,加大民生信息发布力度。
3.加强商品集散地大型综合、专业批发市场价格信息的开发和整理,编制价格指数,建立价格指数平台。
4.加强互联网信息搜集,了解价格信息需求变化,掌握价格舆情动态,及时整理、发布信息,加强对市场预期的正确引导。
5.加强价格监测信息分析,逐步扩大有针对性的预测型信息的发布内容,增强发布力度。
五、不断创新价格监测信息发布渠道和形式
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导下,各级政府价格监测机构要利用多种方式和形式,加强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力度,扩大价格监测信息受众面和影响力,努力使价格监测信息成为对市场价格影响具有主导力的权威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中城市的政府价格监测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宣传管理协调机构以及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协调。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中城市的政府价格监测机构可在成立价格形势分析专家组的基础上,建立价格监测分析首席专家制度,以专家身份就本单位对外发布的价格监测信息进行解释,分析预测未来价格走势。价格形势分析专家组可邀请本单位外的经济和价格专家参加。
各级政府价格监测机构应不断扩大价格监测信息发布渠道和形式,积极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通过在大型门户网站建立官方微博、开通手机微信、建立社区论坛以及利用其它现代移动终端形式等发布价格监测信息。
六、加强领导,完善配套措施,推进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深入开展
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是在新形势下健全完善价格监测工作体系,增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扩大价格部门社会影响,塑造价格部门服务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大人力、财力、物力支持,加强组织领导和体系建设,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健全工作运行机制,不断提高价格监测信息发布能力和水平。
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要坚持正面引导,把握好信息发布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努力稳定市场预期。要密切关注信息发布后的社会反映,对可能引发负面影响的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应对;对已出现的负面评价和不实报道,要迅速采取措施,澄清事实,解疑释惑,消除影响。同时,要加强价格监测信息发布规律和特点研究,逐步建立价格舆情信息收集研判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分析评估机制等,推动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高效、有序开展。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加强价格主管部门与价格监测机构之间、不同政府部门类似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及时互通信息,形成系统合力,妥善处理与价格监测信息有关的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