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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 [实施日期] 2008-01-01
  • [成文日期] 2007-05-21
  • [发文字号] 发改办价监〔2007〕1131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7-05-21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原料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加强药品价格监管工作,有利于科学制定成品药价格,决定开展全国原料药价格监测工作。现将制定的《全国原料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运行,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药品价格监管处室和价格监测机构做好监测点的落实和采报价的实施工作,并于2007午6月20日前,将确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全称、单位负责人、采价员(联系人)名单、单位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地址邮编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各案,确保原料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如期实施。

  原料药价格监测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价格监测中心反映。

  附:全国原料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原料药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加强原料药及成品药市场价格监管,提供成品药定价依据和参考,制定本制度。

  一、监测组织实施单位

  价格监测组织实施单位为附表所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机构,负责本报告制度在本地区的组织实施和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二、采报价定点单位

  采报价定点单位为代表品产量较大的主要生产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附表三所列的本地区生产企业建议名单,审核认可,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确认后,指定为原料药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采报价单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因情况变化不能完成采报价工作,应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重新选择代表品主要生产企业,经审核确认后更换。

  三、主要监测内容

  (一)报告期销售额。填报报告期内采报价定点单位该代表品的总销售额,单位万元。

  (二)报告期销量。填报报告期内采报价定点单位该代表品的累计销售数量,单位公斤。

  (三)平均销售价格。填报报告期内采报价定点单位该代表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为报告期销售额/销量,单位元/公斤。

  四、监测品种

  原料药是指药剂中的活性有效成分,是成品药的重要组成部分。监测品种主要包括抗感染、解热镇痛、抗肿瘤、循环系统、神经系统等五类(具体品种见附表二)。

  各采报价定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品种填报生产销售的主要等级原料药价格资料,不得随意更换。

  五、报告周期

  本报告制度为季报,采取各采报价单位直接报告方式。各采报价单位应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之前将上个季度的代表品平均销售价格和累计销售数量等数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机构报送。如遇节假日可顺延上报。

  如代表品出现突发性价格大幅度波动时,各地价格监测机构及采报价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

  六、信息报送及反馈

  为提高监测工作的时效性,各原料药采报价定点单位的监测数据一律通过计算机网络报送。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期或不定期向各省、市、区价格监测机构及采报价单位反馈原料药市场价格信息。

  七、监测分析

  各省、区、市价格监测机构在组织实施原料药价格监测报告工作的同时,应加强对本地区原料药市场价格的调查分析,重点调查分析价格变动原因、变动趋势及对成品药市场的影响等。

  八、考核与检查

  为严格执行原料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应依据《价格监测规定》、《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对各地原料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公布。各省、市、区价格监测机构应加强对各采报价定点单位价格采集报送工作的日常监督指导,做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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