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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 [实施日期] 2017-01-05
  • [成文日期] 2016-12-23
  • [发文字号] 发改环资〔2016〕2705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6-12-23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十三五”全民节能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科技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人民银行分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能源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切实落实节能优先战略,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把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形成政府率先垂范、企业积极行动、公众广泛参与的全民节能氛围,大幅提高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有效控制能源消耗总量,发展节能产业,确保完成“十三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5%、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50亿吨标准煤以内的目标任务,我们制定了《“十三五”全民节能行动计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三五”全民节能行动计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人 民 银 行

  国  资  委

  税 务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统  计  局

  国  管  局

  能  源  局

  2016年12月23日

  附件:

  “十三五”全民节能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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