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16-04-25
- [发文字号] 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6-04-25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停止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1号令中关于2014年底前淘汰氰化金钾电镀金及氰化亚金钾镀金工艺的规定
根据镀金产业发展实际,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第21号令)第三十五条关于2014年底前淘汰氰化金钾电镀金及氰化亚金钾镀金工艺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缓执行2014年底淘汰氰化金钾电镀金及氰化亚金钾镀金工艺规定的通知》(发改产业[2013]1850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
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