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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14-12-27
  • [发文字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4-12-27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特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现予公布。

  主任:徐绍史

  2014年12月2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一、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二、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2 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 年本)》”修改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的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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