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2026-06-04
- [成文日期] 2026-06-04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26〕946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26-06-04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市教委:
你委《关于商请重新核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教函〔2026〕91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你委所属北京教育考试院和北京市教师发展中心在组织本市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时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等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编码:173060001)。执收单位向考生收取的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由本市组织报名考试的考试费及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考务费组成。本市考试费标准:笔试费每次40元/人科,面试费每次200元/人科。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考务费:笔试每次20元/人科,面试每次15元/人科。
二、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网上公示制度的要求,你委应在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教师资格考试费执收单位名单及相关收费内容。执收单位应同时在本单位网站,报考简章及收费场所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政策等相关内容。
三、教师资格考试费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函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自觉接受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教师资格考试费执收单位在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时,应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五、本市城乡低保人员参加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免交本市考试费部分。
六、你委要做好上述考试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并在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教师资格考试情况及考试费年度收入、组织考试支出情况书面函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七、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京发改〔2019〕481号)同时废止。
专此函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
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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