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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26-01-01
  • [成文日期] 2025-12-31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25〕2055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25-12-31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网华北分部、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各燃煤发电企业、各有关市场主体: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要求,现就完善本市煤电容量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将本市煤电容量电价从每年每千瓦100元调整为165元。

二、本市煤电容量电价适用于京津唐电网送北京的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简称送北京煤电机组),具体范围按照现行政策执行。本市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容量电价政策保持不变。

三、送北京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由本市煤电容量电价和本市分摊的煤电容量确定,本市分摊的煤电容量按照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和本市受电比例(本市受电量占煤电机组全部上网电量的比例)确定。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由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送北京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四、国网华北分部、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要做好煤电容量电费测算、结算以及信息统计等相关工作,定期向我委报送煤电容量电费结算情况;做好与代理购电、电力市场交易等工作的衔接,确保煤电容量电价政策有序实施。

五、首都电力交易中心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指导售电公司和批发用户有序开展电力市场交易,组织售电公司严格履行电价政策告知程序,确保零售用户准确了解政策。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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