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 [发文机构] 北京市支援合作办公室
- [实施日期] 2022-01-14
- [成文日期] 2022-01-10
- [发文字号] 京援合办〔2022〕2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22-03-25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对口支援湖北省巴东县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对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对口支援的通知(国办发〔1992〕14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水利部有关工作要求和《北京市支援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口支援巴东县资金(以下简称“援巴资金”),是指北京市安排的用于湖北省巴东县落实全国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任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口支援巴东县项目(以下简称“援巴项目”),是指使用援巴资金,经北京市支援合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同意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
第四条 援巴项目采用“交支票”(即北京出资、当地实施)管理方式。管理主体为巴东县人民政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援巴项目实行项目储备管理方式,年度项目计划优先从储备项目中选择确定,储备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定期调整。
第六条 援巴项目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紧紧围绕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加快库区移民安稳致富、促进库区社会和谐稳定三大任务目标,向库区基层倾斜。坚持公共属性,支持公共领域、民生领域的非经营性项目;坚持示范效应,支持有特色、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七条 每年12月,巴东县人民政府会同北京市挂职干部团队,根据援巴资金规模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拟实施的项目计划。北京市支援合作办研究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向巴东县人民政府反馈项目计划意见,由巴东县人民政府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第八条 年度项目计划一经批准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因故确需调整的,须经巴东县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北京市支援合作办备案。当年未实施的项目,项目终止,资金收回并按结余资金处理。
第九条 援巴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做好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和效益。每年12月,巴东县人民政府向北京市支援合作办报送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将援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按相关程序拨付至巴东县财政局。巴东县财政局依据相关规定,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援巴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绩效等,要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未列入年度项目计划或未经审定的项目,不得使用援巴资金。援巴项目结余资金要继续用于援巴项目。
第四章 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援巴项目实行年度审计制度。每年上半年由巴东县审计部门对上一年度项目开展审计。巴东县人民政府及时将审计情况报送北京市支援合作办备案。
第十四条 北京市支援合作办、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在项目和资金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北京市、湖北省有关规定的,严格按相应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巴东县可根据工作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应与本办法有效衔接。
第十七条 结对区、挂职干部团队应加强与巴东县的沟通联系,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积极配合,督促推动项目计划制定、项目实施与管理、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支援合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对口支援巴东县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