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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标准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22-04-01
  • [成文日期] 2022-02-22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22〕243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22-02-23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规范本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支持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本市居民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住宅小区内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纳入“居民生活用电”类别,执行政府定价,按照本市“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水平执行。

二、本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三、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向用户收取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时,两者应当分别计价、分别收取,不得打包混合收取。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电网企业应为居民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提供接电服务,确实无法实现电网直供、由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的,非电网供电主体应主动向电网企业提出“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申请。电网企业应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收费。

五、电网企业、非电网供电主体及充电设施经营单位等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自觉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

请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推动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出台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管理的具体措施。请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协助将本《通知》随电费缴费通知单送达至各居民住宅小区。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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