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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2011-04-01
  • [成文日期] 2010-12-28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0〕2291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0-12-28
  • [有效性] 失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场占道收费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占道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停车占道收费标准(编码152010003)。本市非居住区占道停车场划分为3类区域。一类地区为三环路(含)以内区域及中央商务区(CBD)、燕莎地区、中关村西区、翠微商业区等4个重点区域(具体范围详见附件),停车占道收费标准为每个车位每天35元。二类地区为五环路(含)以内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停车占道收费标准为每个车位每天15元。三类地区为五环路以外区域,停车占道收费标准为每个车位每天3.6元。

二、本市各占道停车经营单位(含立交桥下停车场)均按上述标准缴纳停车占道费。市属道路停车占道费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向占道停车经营单位收取,区县属道路停车占道费由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向占道停车经营单位收取。

三、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纳入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的资金,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纳入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的资金,按原缴款渠道和方式缴纳。

四、各收费单位持本通知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占道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0]18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4个重点区域范围 

重点区域名称

 

四至范围

 

东 

西

 中关村西区 

 中关村大街东侧

海淀南路南侧 

苏州街西侧 

北四环路北侧

中央商务区(CBD)

西大望路东侧

通惠河北岸 

东三环西侧

朝阳路北侧

燕莎地区 

麦子店路东侧

麦子店西街南侧

东三环西侧

亮马桥路北侧

天泽路东侧

亮马桥路南侧

东三环西侧

霄云路北侧

翠微商业区

西三环东侧

复兴路南侧

翠微路西侧

玉渊潭南路北侧

注:上述区域范围指四至界线道路内的全部区域(四至界线道路除标明不含的,均属于一类区域),不含道路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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