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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2013-08-01
  • [成文日期] 2013-07-16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3〕1451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3-07-16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内地西藏新疆高中班学费有关问题的函

市教委:

你委《关于申请统一内地西藏新疆高中班学费收费标准的函》(京教函[2013]26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扩大内地西藏高中班招生规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民[2010]9号)及《关于扩大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规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民[2010]10号)有关规定,为方便承办西藏、新疆高中班学校的收费管理,同意将本市西藏、新疆高中班学费(收费编码:173005005)标准统一为每生每学年70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农牧民或城镇职工子女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二、请你委通知有关学校持此函及市教委下达的内地承办西藏、新疆高中班任务书,到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你委高度重视政策的解释说明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四、本函自2013年秋季新学期开学起执行。

专此函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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