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2013-05-06
- [成文日期] 2013-04-19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3〕847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3-04-19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黑山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函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调整对黑山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函》(京公警保发字[2013]15号)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3]392号)的有关规定及公安部《关于调整对黑山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境传[2013]299号)要求,现将你局办理黑山人签证收费的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对黑山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编码:171010009)按公安部规定执行,具体见附件。
二、对黑山人其它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收费项目,按非对等国家人员规定标准收费。
三、请你局持本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请你局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专此函达。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5月6日